11日记者从省交通厅获悉,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,该厅决定从2006年15日起至2007年31日,对2006年度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年审换发牌证及运输业户换发新版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》。 根据规定,各市县不得再收取涉及出租汽车的《道路运输证》、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》、营运标志牌、道路运输线路牌、营运年审等工本费,以及价格调节基金和停车场管理费。
据悉,凡在海南省辖区内从事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验的范围。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范围。根据《道路运输条例》规定,自驾租赁车辆已不再作为道路运输许可的内容,不再要求其办理年审换发证手续。如自驾租赁经营业户提出车辆年审换证要求的,则可按原交通部、国家计委《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》规定给其车辆换证手续。